原文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09070808994
Q:
A:
買賣契約在法律上可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二種,要式契約就是雙方有訂定契約的方式,而不要式契約就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,客人付了訂金四萬元拒不交貨而要求退還訂金,依據法律規定買賣契約經雙方合意後即成立,且對方已付訂金,合意買賣行為非常明確,本案可要求對方提貨,對方如拒不提貨則可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在何時前提貨,否則訂金沒收,對於如以其他不當理由拒絕,沒辦法就只有請對方向法院提告了,如果物品沒問題的話,賣方應該站得住腳,會贏的,放心吧,至於一般的訂購單上寫客人買的家具名稱,價金(尾款),客人地址及出貨日,還有客人的簽名就算是一種契約的形式,更何況對方有簽名,賴不掉的,法律上算是買賣契約。